看到立委邱毅假髮被扯掉的新聞,心裡頭覺得納悶,按照許多人容許這件事的邏輯,只要我們討厭一個人,就可以在公開場合:
脫掉她的高跟鞋,罵她是個矮子還不承認
隨意把卸妝油往別人臉上抹,要大家看她的臉其實坑坑洞洞還有痘痘
硬摘掉別人的隱形眼鏡,笑她的眼睛其實「中看不中用」還遮遮掩掩
電視上看到有人提到邱毅的假髮,還理直氣壯地說:「不敢以真面目示人的人,就是個不誠實的人。」
只是,高跟鞋、化妝品、隱形眼鏡和假髮那裡不一樣?不都是一種「輔具」嗎?
或許有人看到他不喜歡的立委被這樣修理很爽,但我看到的是,很多人是如何看待身體某方面有缺陷的人,還有這些平常就在使用「輔具」的人,又是如何對自己和別人雙重標準。
不禁想到,要如何尊重身心障礙朋友,尊重每一個我們喜歡或討厭的人的人權,台灣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。
還有,我們再討厭一個人,拿皮鞋往人家頭上丟好像也不太妙啊。(這件事也讓我們見識到美國總統布希的好身手)
文/子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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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/12/2008, 09:51
說的真好 那樣的行為感覺像是~ 在別人傷口上灑鹽一樣.....
19/12/2008, 21:25
你寫的這篇文兒,很有fu~
27/12/2008, 07:03
在下路過您這兒,看了您的文章,有不同見解... 1.人們會取笑邱委員,並不是因為他戴假髮被扯下而已, 實在是他在很早之前就已經被揭穿了,卻死要面子不承認,大多數人是嘲笑他的這個心態。 2.再加上邱委員平常為人及愛"爆料"的個性... 3.要真的是身心障礙或有缺陷者,平日為人處事的當,相信不會有人拿他的"缺陷"來當做笑話 4.個人也是"身障者"一枚,深深覺的:能坦然面自己的缺陷,心理也才算是健全,況且邱委員的"身體缺陷"根本不算什麼... 5.您推薦延伸閱讀『當我們的社會容忍當眾剝奪義肢輔具』一文中,文中作者使用了"殘障"字眼來形容身心障礙者實為不當,尤其他又身為教育工作者,試問他會如何教育下一代或民眾"殘障"的定義? 小小見解,若有冒犯之處敬請見諒
29/12/2008, 16:16
身障者朋友你好:謝謝您的意見。接受自己本來的樣子是很重要的,只是人都愛美愛面子,有時候為了面子人們的確不願意承認自己的缺陷。 只是我認為,不管邱毅平常爆多少錯誤的料,人們有多討厭他,都不應該用這種攻擊別人身體缺陷,當眾扯下假髮的方式來表達。我們也不應支持這種不尊重人權的行為。 延伸閱讀的部份,就如您所說,的確有不適當之處,那邊無法留言,我們會試著寫信提醒作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