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到立委邱毅假髮被扯掉的新聞,心裡頭覺得納悶,按照許多人容許這件事的邏輯,只要我們討厭一個人,就可以在公開場合:

 脫掉她的高跟鞋,罵她是個矮子還不承認

 隨意把卸妝油往別人臉上抹,要大家看她的臉其實坑坑洞洞還有痘痘

 硬摘掉別人的隱形眼鏡,笑她的眼睛其實「中看不中用」還遮遮掩掩

 電視上看到有人提到邱毅的假髮,還理直氣壯地說:「不敢以真面目示人的人,就是個不誠實的人。」

 只是,高跟鞋、化妝品、隱形眼鏡和假髮那裡不一樣?不都是一種「輔具」嗎?

 或許有人看到他不喜歡的立委被這樣修理很爽,但我看到的是,很多人是如何看待身體某方面有缺陷的人,還有這些平常就在使用「輔具」的人,又是如何對自己和別人雙重標準。

 不禁想到,要如何尊重身心障礙朋友,尊重每一個我們喜歡或討厭的人的人權,台灣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。

 還有,我們再討厭一個人,拿皮鞋往人家頭上丟好像也不太妙啊。(這件事也讓我們見識到美國總統布希的好身手)

文/子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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